快报:企业因“担保”引出刑案,“涉嫌被诈骗案”为何久判不决
央广网北京7月3日消息(记者佟威)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据【(2019)苏0682执5057号】执行通知书,将山西省介休市紫光大厦综合服务公司(下称“紫光公司”)的账户查封,资产冻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全部限制高消费。这起民事执行案还关联着另外一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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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债务转换,借款合同以外的“担保人”被执行
为了解如皋法院【(2019)苏0682执5057号】执行通知书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记者在6月3日至5日期间,多次电话联系案件原告沈某国核实相关情况,电话中沈某国对记者说:“我在外面,等我回太原联系你。”但截至发稿记者一直未得到沈某国回话,随后记者又给沈某国发去短信,希望对接采访,也可以去他所在地当面采访,一直未得到回复。
据了解,2009年上半年,紫光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下称“江中公司”)和山西钲泰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钲泰垄公司”)开始多次磋商、筹备合作开发“介休市紫光苑”城中村改造项目。
2009年9月28日,江中公司负责人沈某国找到紫光公司负责人蔺某春,让蔺某春为江中公司向钲泰垄公司出借款项提供担保,并要求蔺某春在担保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9月30日,在江中公司与钲泰垄公司165万元的实际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并没有紫光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周某敏、康某生、王某恩等三位担保人。
紫光公司给江中公司出的担保书承诺书(受访者供图,央广网发)
钲泰垄公司与江中公司的实际借款合同(受访者供图,央广网发)
根据借款合同显示,2009年12月30日为借款到期日,同年12月24日,沈某国拿着钲泰垄公司给江中公司出具的借款收条找到蔺某春,要求将紫光公司担保的165万元转换为江中公司与紫光公司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保证金。后因两公司作为合伙人合作开发的“紫光苑”城中村改造项目被介休市政府叫停,2011年5月25日,沈某国要求将该165万元及其他保证金等款项769.4万元转换为紫光公司向其个人的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
江中公司将担保承诺金额转换为工程质量进度保证金收据(受访者供图,央广网发)
2018年11月22日,沈某国将紫光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下称“如皋法院”),要求按照借款协议偿还165万元及其他保证金等款项769.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如皋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8)苏0682民初10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紫光公司偿还沈某国本金及利息。紫光公司对此判决并未提出异议。
判决做出后,蔺某春发现沈某国让紫光公司盖章的担保承诺书所涉及的款项,钲泰垄公司早就偿还过了,并且江中公司与钲泰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紫光公司无关。
紫光公司蔺某春向记者表示:“直到接到如皋法院的判决之后,我才知道钲泰垄公司早就把钱还过了,沈某国在与钲泰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前两天让我给他提供的担保承诺书盖章,并且在还款日之前把担保内容转为保证金,又把保证金转为沈某国的个人债权,后来又起诉执行紫光公司,导致我公司现在面临破产,作为公司股东的儿子留学荒废,全家人都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困难。”
6月30日,记者经过多方联系,采访到了江中公司与钲泰垄公司借款担保人周某敏,周某敏对记者说:“我了解沈某国和钲泰垄公司借款的详细经过,当时借款150万元,利息15万元,但是合同签的借款金额是165万元,在年节的时候已经还过了,后来听说他在江苏如皋又把紫光公司起诉了,要了两遍担保的钱。”
一波三折,迟迟做不出的判决
直到2019年7月份,蔺某春才知道自己被骗,于是向介休市公安局报案称自己被诈骗。同年8月8日,介休市公安局立案,至2021年12月2日,经过两年四个月的时间,蔺某春经历了介休市公安局从立案到撤案,再经过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介休市公安局再立案后,又经历21个月的时间,在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督导组的督导下,介休市公安局于2021年5月20日,向介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介休市检察院又于8月23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三个半月的时间,介休市法院从未开庭审理该案。
2021年12月2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该案指定到太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2022年3月17日,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对沈某国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9月9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晋中检申通(2022)Z95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复查认为,沈某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两天后,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向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历了一次庭前会议和两次开庭,至今9个多月的时间,太谷区人民法院仍未宣判。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结果通知书(受访者供图,央广网发)
重庆竞凯越律师事务所李开俊认为:“不管法院怎么判,但都不应该一直拖下去,企业和当事人的家庭都会被拖垮的!”
据了解,沈某国虽在2019年8月就已经被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从立案至今的近4年时间里,经过2021年5月14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被太谷区检察院取保候审,一直到太谷区审理案件的9个多月的时间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从未对沈某国实施羁押、批捕或决定逮捕,直到记者电话联系沈某国,发现其确实未被羁押,还自称不在取保候审居住地。
晋中市中院:检察院和法院都有决定逮捕的权力
在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82执5057号】执行通知书后,李开俊作为紫光公司的代理律师,就在介休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多次向如皋市法院领导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及《纠正错案申请书》,并一直提供刑事立案依据,但一直未能改变紫光公司被查封冻结的命运。
6月1日,记者联系如皋市法院了解案件相关程序及进展,经过政治部多日协调,负责案件审判和执行的法官杨法官通过回函答复称:2020年9月,如皋法院工作人员前往介休市公安局调查了解,因涉及刑事侦查信息,介休市公安局未能提供刑事立案与如皋法院执行案件是否关联的相关信息;2020年10月,被执行人向如皋法院提交了蔺某春被诈骗的立案材料,但该立案材料未能反映出与如皋法院办理的沈某国申请执行紫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如皋法院已告知双方当事人暂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待刑事案件(蔺某春被诈骗案)审结后再依法处理。该案现阶段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开俊律师认为:“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将诈骗案件侦查完毕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也已经提起公诉,连法院也已经开庭审理过此案,如皋法院怎么能认为蔺某春被诈骗与如皋法院的执行案没有关联性呢?现在诈骗案件久判不决,难道这个案子一直超限期审理下去,紫光公司就一直被查封下去吗?”
为了解蔺某春“涉嫌被诈骗案”为何久判不决的问题,记者于6月1日来到了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王某对记者说:“对于审限期的问题,我们自然会有我们的内部流程,批不批捕是检察院的事情,我们都是依法办理的。”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央广网记者 佟威/摄)
下午,在上班期间,记者又来到了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下班后见到了政治部的程主任,起初程主任并未承认自己的身份,在记者的坚持追问下,程主任才对记者表示:批捕确实是我们检察院的责任,但是具体案件还得问负责人。
随后几天,记者又到访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方都未对审限期问题和嫌疑人批捕等程序问题进行答复。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央广网记者 佟威/摄)
法学专家:刑事案件审理超过半年需经最高院批准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马长生认为:“民事案件执行阶段,发现有刑事案件发生而且进入了审判程序,法院执行局应当对民事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依法处理。诈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起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取保候审后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居住地的市、县,如果违反了,可以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时限,马长生教授表示:刑事诉讼第一审审理期限一般是2个月,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到3个月,特殊案件经过审批可以延长到6个月,如果需要再延长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双方当事人上访,不构成案件复杂和延期审理的条件,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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